热门:黄埔:参与城中村改造企业须留有不少于1年临迁费金额
近日,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就《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征求公众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日期为5月8日—17日,市民可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
根据今年1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2 号),《征求公众意见稿》结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情,重点对参与改造的企业在复建安置与临迁费发放作出严格规定,包括要求企业按期足额缴交拆迁保证金或复建安置资金,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条款,保障账户内不少于1年的临迁费发放额度等。同时,对于不遵守复建安置监管协议的企业,将视作违约并启动相关退出程序。
(相关资料图)
与市一级文件相比,《征求公众意见稿》要求黄埔区、开发区在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前,农村集体制定村集体产业引入初步方案。在引入合作企业在医疗、教育、产业资源的导入方面,该区则参照市一级指引文件要求执行。此外,黄埔区、开发区对联合体共同参与旧村改造的情况给予了详细要求,规定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5个,且其中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资金实力的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所占份额不得低于30%。
《征求公众意见稿》规定,村集体与合作企业在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双方应在黄埔区、开发区内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同时,为保障城中村改造的连贯性与可持续性,该区严格规范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规定合作企业未经村集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其持有的项目合资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提供承诺函、担保函等)。
对于自主改造的旧村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稿》给予了一定的自由选择权,明确在2016年1月1日前确定合作关系的改造项目,可由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对改造模式调整进行表决,待通过审查后,可将此前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企业直接确定为合作企业。
在实施方案尚未批复时,合作企业需与属地街镇签订拆迁监管协议,并在旧村改造项目合作企业确认后6个月内向属地街镇缴纳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作为拆迁保证金。《征求公众意见稿》规定,企业可按签约或拆迁进度对应期数分期缴纳拆迁保证金,须确保留有不少于1年临迁费金额。另外,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已缴纳的拆迁保证金可相应抵扣或转化为复建安置监管资金。
此外,黄埔区、开发区要求合作企业依照实施方案批复节点,及时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同时,要求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前,合作企业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对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12个月内合作企业仍未足额缴交复建安置资金的,合作框架协议自动失效,合作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征求公众意见稿》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股权变更后(包括股权转让、增资等),合作企业或联合体成员原则上在项目公司的持股份额不得低于20%(除农村集体所持股权外的部分),因发生重大风险问题由第三方企业协商同意承接等特殊情况除外。公司股权变更后不得影响合作框架协议和监管协议的履行。合作企业或其联合体成员控股权发生变更需取得农村集体同意。
对于合作框架协议未明确约定股权变更所涉及具体程序的,《征求公众意见稿》要求村集体会同合作企业或第三方企业草拟股权变更方案。方案应包括转让或增资程序、第三方企业资格条件、股权转让价格或增资出资比例、权债务承接和违约责任等具体相关内容。
股权变更方案报区政府后,须由村集体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授权)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在村域范围公示7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方案确定第三方企业,并由合作企业办理后续股权变更手续。
在企业退出机制方面,黄埔区、开发区与广州市一级指引文件保持一致,可根据相关政策变化等重大情况,允许企业自行申请启动退出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合作企业自身违反合作框架协议或监管协议的,属地街镇也可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征求公众意见稿》要求,属地街镇应充分评估合作企业退出导致的维稳、涉诉和赔偿风险,在收到启动退出程序申请后3个月内,与区相关部门指导农村集体制定企业退出专项工作方案。
退出专项工作方案应对已拆迁房屋村民临迁安置、已实施成果确认、资金投入清算、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终止、违约责任追究、项目后续实施、合作企业合理补偿等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可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授权)对合作企业退出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可同步重新公开引入新合作企业。
当发生合作企业失信、资金断链、破产、停工超过2个月、拖欠临迁费累计超过6个月且拖欠临迁费1000万元以上等重大风险问题,经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出现村民生命或农村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维稳等紧急情况的,农村集体可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授权)对合作企业退出、确定新合作企业等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应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方式与原合作企业终止合作框架协议并形成终止合作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明确保障临迁费按时发放,对发生拖欠临迁费的项目,要求农村集体、属地街镇可使用履约保证金、拆迁保证金支付临迁费。此外,对于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旧村改造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稿》规定村集体有权终止服务或更换前期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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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埔区人民政府官网